重生之乘风而起_第三百八十八章 区别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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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八章 区别 (第2/4页)

  “犯罪的四要件是啥?”

    “首先是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第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最后是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对呀,从这四要件来说,夏自立等人已经对你实施犯罪,不过被你用甩棍制止了而已。但是你是在自卫,他们不能因为实施侵害不成功就逃过罪责,因为四要件都已经构成了啊?!”

    “可是你没有发现这里边有个麻烦事儿吗?”周至提醒方文玉:“那就是第三个条件,只有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犯罪行为真实实施之后,方才构成犯罪活动,才能够被追究。”

    “因此法律并不能够审判‘未犯之罪’,它事实上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事后惩罚,而非提前预防,这个你得承认吧?”

    “对呀,那这次既然夏自立几人犯了罪,那就应该被惩罚啊。”

    “那下一次呢?”

    “什么……什么下一次?”

    “刚刚已经说了,法律不能审判‘未犯之罪’,因此它只能事后惩戒,却无法事前预防。”

    “当然,如果法律有足够的震慑力,也可以起到预防的功能,但是你认为如夏自立那种人,对法律会存在敬畏之心吗?!”

    “如果他们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那么法律对他们来说,约束力其实就很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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