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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节 (第7/7页)
发表着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组织卖yin的故意,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证人xxx、xx、xxx的证言,xxx向被告人租了房屋,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且向女票客收取费用的也是xxx,被告人向xxx收取的是房租费、水电费等,并不是犯罪团伙的分红或工资。” “……被告人没有对案涉卖yin人员实施控制行为,没有招募、召集卖yin人员,没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从事卖yin活动,没有发起、建立……”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yin的故意,客观上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从事卖yin活动,所以xxx构成容留卖yin罪,而非是协助组织卖yin罪。” 一位戴眼镜的中年男律师看了眼自己的辩护词,平静地说道,“我赞同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我赞同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三点辩护意见,”一位年轻女律师面无表情但声音沉稳地说道,“此外我再补充两点,第一,根据刚刚庭审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参与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并没有持刀砍伤xxx……这与xxx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刚刚庭审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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