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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82节 (第6/9页)
。随后,房新月趁邓诗云昏睡之际,持刀捅刺邓诗云之女牛佳艳颈部,致其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伤邓诗云右腕,致邓诗云轻微伤。 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房新月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房新月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除被告人房新月曾做出的认罪供述外,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做出的认罪供述。但被告人供述的关键细节均未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稳定,不能仅凭该供述认定被告人房新月有罪。具体如下: 1、房新月曾供称,作案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以及沾血的睡衣,将睡衣扔到垃圾堆,将手机扔到村头的公厕内,并指认了抛弃上述物品的地点,但侦查人员没有提取到沾血的睡衣,也没有找到被抛弃的手机,仅在指认的抛弃手机地点进行拍照记录。 2、根据房新月的供述,邓诗云三人吃过房新月买来的小食品,喝了房新月买的饮料后,邓诗云将包装袋扔在门外的垃圾堆,饮料杯放在了桌子上,随后二人抽了很多香烟,但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记载上述物证。 3、被告人房新月曾供述,其到邓诗云家时就准备报复杀人,但其却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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