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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 三年以后的鉴定申请 (第2/4页)
意说明案例情况的。现在这个阶段,暂时不需要了。 “被告不同意原告再次鉴定的意见。本案前期审理中,原告申请了伤残鉴定。2016年6月17日,原告治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三年后,原告自行到医院开具诊断书,诊断结果与三年前的伤情有较大出入。三年期间,伤情发生变化的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在致伤原因方面,与本案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具备唯一因果可能性。” “另外通市第二医院的诊断结果,与第一次鉴定时,原告提交的病历及鉴定结论相关巨大,明显不具备可能性。是否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病情加重,也是不得而知。在原告不能证明二次诊断伤情与鉴定伤情之间的具备因果关系及关联性的情况下,被告刘伟不同意原告关于再次鉴定的意见。” 被告刘伟对原告申请鉴定强烈反对,这一点也是可以预料的。不过,韩光明对此也算是早有准备。在提交的案例资料中,有一段案例评论,其中明确就被告可能进行反对的理由进行针对性的阐述。这一点刘伟并不知道,他刚才所说的话,全部在韩光明的意料之中,也全部被提前进行了预防性意见所捕捉。这就是一个普通人与一个职业律师之间的差距。 “被告方保险公司请发表意见。”陈小瑕说道。 “被告保险公房认为原告第二次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6月17日,本案原告伤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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