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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大明律》任我玩弄 (第4/8页)
不知多少倍。 不过半个时辰,他就把纲目梳理了一遍,顺带搞清楚了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 比如,他首先确认了,明朝如今早已没有《大诰》这种“司法解释”形式了,那是明早期比较常见的,尤其朱元璋最爱用。 但是,遇到疑难案件,地方上审判了之后、觉得有代表意义的,理论上仍然应该上报。省级的提刑按察使乃至中央的刑部复核之后,如果认为有推广价值,就会下发其他地方“学习样板案例”,完善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有些基层组织做得好的地方,甚至会把下发案例贴在申明亭里给百姓讲解。 只不过,如今明朝都糜烂成这样了,这种可以“选择性裁量”的事儿,地方上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报可不报的都尽量不报。 但这不要紧,反正沈家有钱有势。沈树人到时候自然会有办法、让苏州府“自愿加班上报、请求复核”。 确定了制度之后,下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执行制度的单位。 而沈树人在苏州,这一点上又很有利——在其他省的话,根据上报疑难案件的严重程度,有些是按察使管的,有些是刑部管的,还无法做到绝对可控。. 但偏偏苏州属于南直隶。 明朝的南直隶地区,没有设置布政使、按察使等三使,相关工作,直接就归口到南京六部的对应衙门管。 所以,无论案子多复杂,最后都是南京刑部管。 妥了。 沈树人长出一口气。 虽然还没找到最终解决方案,但思路又往前拱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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