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姓窃明_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 (第5/7页)

钱后就提人。但如果薛蟠提了人,那香菱这个“动产”的交易就被他“交付”了,“事实占有”了,“债权”就成功转化成了“物权”,

    而物权是高于债权的,冯渊再拿着契约要到薛家上门要人,如果起了武力冲突,薛蟠就可以凭对方“私闯民宅、夺人奴婢”正当防卫。

    这个法律逻辑,跟“一房二卖”类案子中,先买的人只签了合同却没过户房产证、后买的人过户了房产证、打官司到法院,法院就会把房子判给后买并办了房产证的人,是一个逻辑。

    不动产物权看登记,动产物权看交付,没有登记和交付这个动作,债权就只是债权,是低一等的相对权。

    有了交付或者登记这个动作,才上升到更尊贵的物权、绝对权。

    明朝没有《物权法》,但明朝也是有人身和地产交易的登记/公证制度的,一般卖人卖房,都要地方上的里长乡贤、叫上左邻右舍一起为见证,登记明白、公示乡里。

    《大明律.户律》还规定了典买田宅一定要公证缴纳契税,如果没有契税的要鞭笞四十。

    而后来的买家如果公证缴纳了契税,那就当然保护后来手续全面的买主。先买而没公证没交契税的但凡上门争夺,就是私闯民宅了。

    所以,沈树人如果设计一个案子,在苏州地界找一个“别人偷偷买了的女人或者产业,但还没来得及办理登记”,然后他也去买,打个时间差抢先做个公证登记,他就可以截胡成功。

    如果对方再跟冯渊一样上门抢夺,他就可以正当防卫个痛快。

    不过,思路虽然有了,如何具体实施、如何寻找目标,沈树人还是有些犹豫的。这才导致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